大連盛興水產品交易市場進(銷)貨臺帳管理和檢查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,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、《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》,《遼寧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進(銷)貨臺帳管理和檢查制度,是指本市場履行自律管理責任,對場內經營者建立《大連市流通環節商品進(銷)貨臺帳》的情況進行指導、確認、督促和落實的行為。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場銷售水產品經營者的管理。 第四條 場內經營者必須建立《大連市流通環節商品進(銷)貨臺帳》,按農業部要求的進銷貨臺賬格式,如實記錄水產品名稱、規格、數量、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、進貨時間、銷售方姓名、聯系方式及銷售時間等內容,并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,驗明水產品合格證明和水產品標識,同時建立相關的檔案資料。 第五條 《大連市流通環節商品進(銷)貨臺帳》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。 第六條 市場管理人員定期對場內水產品經營者檢查登記《大連市流通環節商品進(銷)貨臺帳》。 對發現水產品登記不齊全、不及時、不準確等問題的,要督促經營者改正,經營者拒不履行臺賬登記義務的,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進一步處理。 第七條 市場管理人員巡場時,對場內經營者不按要求填寫和拒不填寫的,在督促其改正的同時,應在《日常巡場檢查登記簿》上予以記錄,作為對場內經營戶信用評價的依據。 第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|